复核案件辩护-尊知复核案件辩护-死刑复核案件辩护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四)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庭意见;(五)二审审理或者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庭的意见。法律还规定,死刑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命令后才能执行,这也是从程序上避免误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措施。台湾的刑诉法规定,死刑案件中原审法院不待上诉,依职权迳送主管上级法院审判,视为被告人已提出上诉。所以,可以推定台湾的死刑核准权属于最院,另外,台湾刑诉法还规定:死刑案件还应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法务部)核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恶性犯罪居高不下。所以现阶段暂不宜废除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体现。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判决和裁定执行前的最后一道屏障,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巨大而特殊的意义足以牺牲其它任何诉讼价值的。而且由于死刑案件的复杂性,死刑刑罚的严厉性及不可改正性,以及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存在大量粗暴、粗糙办案的现象,还有我国民众习惯以强烈的报应心态对待死刑(这往往使办案人员以“民愤极大”为由而降低适用死刑的标准),这些我国死刑案件的特点使得其公正性需要有更加特别的程序保护,而死刑复核程序在这其中的作用是不容质疑的。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复核案件辩护、死刑复核案件辩护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姓名: 雷大学 先生
手机: 18892059191
业务 QQ: 690947756
公司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B座1505室
电话: 029-89534288
传真: 029-89534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