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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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税务总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税务总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第七条***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包括技术***和财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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