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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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宿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和重要基地。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企***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土地等改造建设孵化器,鼓励在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建立***孵化器。第四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以上,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培训。(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达15家以上,***孵化器应达8家以上。运营3年后,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申请专利。(七)在孵企业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八)设立孵化资金,并与***机构以及创投机构、***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九)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十)***孵化器应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并建有***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五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三)属迁入的企业,须变更注册地址,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第六条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一)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二)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三)拥有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形成销售收入。(四)已建设厂房。(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在线填报《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孵化器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核查、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孵化器予以认定。第八条市级孵化器的管理(一)建立孵化器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二)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和约定手续。(三)孵化器奖励政策按《宿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联系方式0551-65300258或133391057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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