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死刑复核案件
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高院核准。”我们可以理解为所有死刑案件都应由高院核准,无论是哪一级******。然而,与此不同的是***第48条第2款和人民******法第13条均规定:“死刑除依法由高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高院核准”,明确将高院***的死刑案件排除在外。这样,在是否所有死刑案件都应经过核准才能执行的问题上,明显存在***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人民***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的要求。这种会见难的情况多出现在重大敏感案件中,希望之后通过相关规定的完善予以明确。律师可在阅卷前后均至少会见被告人一次,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并注意被告人是否提供检举立功等相关材料。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经过20多年的实践,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因为个别***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西南***大学***孙长永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不仅被告人总是***成为控方的证人,以证明‘自己有罪’,而且***常常帮助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往往留有余地地判处死缓,以至于有些无罪被告人,不得不等待真凶的出现,才能***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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