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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可以主张房子无效吗?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一方隐瞒另一方擅自将房子买卖,等另一方知道后主张撤销,这种情况可以主张买卖房屋无效吗?如何补偿第三人的利益呢?下面就请资深的英明房产律师通过下面的案例,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案情回顾:张某与李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购买李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的房屋。张某支付定金后,房产,李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妻子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李某答辩称:签合同时我并未告知陈某。因房屋属于我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属于擅自处分财产,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条链接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继承,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都嘉房地产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且同意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第三人参与并以其行为表示对合同的认可。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张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离婚房产,有义务证明第三人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张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认可房屋买卖一事。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记者了解到,共有人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主张另一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主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占到66.7%。购买商品房应注意哪些事项?1、谨慎对待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开发商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违约金额多数少得可怜,有的逾期一年的违约金不过几百元而已。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同时,房产税,还应该约定:(1)规划、设计的变更致使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不仅仅要承担购房款的银行利息,还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2)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时,开发商还应该赔偿退房时房价与签订合同时房价的差额损失。(3)加重开发商违约责任,使其违约承担的损失超过其不当获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恶意违约。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对于您已经收集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视为合同的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购房者应当妥善保存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北京婚后拆迁房产律师论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离婚安置房如何分割需要分为三情况处理:一、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未补差价的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此种情况下,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二、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偿差价的安置房离婚安置房如何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即使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房产不予分割。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三、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升值的安置房,离婚安置房如何分割?在前面的陈述中,已经讲清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不管是不是补偿差价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列入分割范围。但是,由于近几年房价飞速上涨,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由于市场价格的影响,已经比获得安置房时要高出很多,此时,离婚安置房如何分割呢?此时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因市场原因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继承-都嘉律师事务所-房产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法律服务较具影响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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