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尊知律师事务所-雷大学***律师
“指认”常常要将***嫌疑人从具有比较完备安全设施的看守所等侦C***办案场所,带到缺乏安全设施的涉案场所,因此,“指认”的实施从操作上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有的***嫌疑人出于逃避***责任追究的考虑,往往会在“指认”中寻找逃脱的机会,这不仅不利于***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对侦C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会构成重大威胁。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2012年6月,在湖北省某县的一起S人抛尸案件中,***嫌疑人郑某携带匕shou将被害人杀si在汽车驾驶室内,然后将被害人的尸ti抛下路边的悬崖,并伪zao现场,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侦C***经过侦C发现并抓获***嫌疑人郑某后,带着郑某到***现场进行“指认”,由于地处山区公路***地段,在“指认”过程中***嫌疑人郑某伺机跳下山崖导致***。事后***嫌疑人郑某的家属聚众到当地公an***讨要说法,引起不明情况群众围观,当地公an***因此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an***的形象。此案中,带着***嫌疑人指认现场的执fa民jing和相关责任人都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理。可见,“指认”的操作不同于一般的侦C措施,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需要特别的安全保障配套措施。实践中运用的“指认”常常有指供嫌疑在侦C实践中,一些记录“指认”行为的***文书多表述为:“***嫌疑人×××带着侦C人员,对作案现场(或者抛尸现场、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隐藏赃物的地点等)进行了指认。”这种表述表面上看比较严谨,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由于***嫌疑人被侦C***抓获后,一般都会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基本失去人身自由,因此并不可能是“***嫌疑人带着侦C人员”,而实际上是“侦C人员带着***嫌疑人”。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嫌疑人由侦C人员驱车带到指认地点。这种操作方式更加凸显了“指认”中侦C人员居于主动地位、***嫌疑人处于被动地位的状态。出于安全的需要(避免***嫌疑人逃跑、自S或做出其他意外行为),“指认”时***嫌疑人常常处于多名侦C人员的包围之中;有的地方做法是侦C人员走在前面,***嫌疑人走在后面。指认过程中,侦C人员往往还会进行拍照,拍照的画面一般都是***嫌疑人戴着手kao,双手抬起,其中一只手指着某一涉案物品或某一地点,面部朝向照相机的“标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企业名誉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