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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使用用途有限制吗?《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条规定了借款人违反借款用途时的法律救济。第一,借款用途的规定。借款用途时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借款用途一直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借款用途更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借款用途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借款合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第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违约责任形式。1、停止发放贷款。如果借款约定的是分期借出,贷款人一旦发现借款人未将先期已经借出的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就可以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2、提前收回借款。贷款人可以将已借出的款项提前收回。3、解除合同。借款人不按照合同原来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实际上就已经失去了原来签订合同的意义。如果关于借款合同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承包人质量担保责任如何界定《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2、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合理使用期限”,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算。3、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离婚协议,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的界定《合同法》第254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离婚协议财产,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经定作人同意。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其决定行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未辅助性工作。对于辅助性工作,离婚协议律师,承揽人是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其部分工作义务转由第三人完成,根据《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在承揽工作中,因为辅助工作队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无财产离婚协议,因此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这样的规定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如果关于承揽合同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财产-离婚协议-都嘉律师事务所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北京北京市的法律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引领都嘉律师事务所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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