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辩护
死刑复核监督问题在我国是一个立法空白。我国***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高院***外,都应当报请高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院***或者核准”。******法***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高院核准”,第二百零二条只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由高院组成合议庭,没有规定是否开庭审理,更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监督程序。随着死刑复核权统一由高院行使,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如何对死刑复核实施***监督,由谁来进行监督。也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不同于***、二审程序,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在***、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实行开庭审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的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还有学者认为,检察***不应该参与,因为,从程序功能的角度,死刑复核在于减少死刑;从控辩对抗的角度,检察***在一、二审都赢了,复核程序中应听听弱者的意见;从***实践的角度,复核程序中改判的很少。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fa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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