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字写曾用名有***效力吗_沈阳合同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签字或者加盖***,合同要具有***效力才受***保护的,那么合同签字写曾用名有没有***效力的?下面由沈阳合同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合同签字写曾用名有***效力吗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合同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能证明曾用名的人与当事人是一致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力吗我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且,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行政***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以,在***上,公司是不可以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但是,在实践中,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1、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2、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3、如果公司越权行为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知识就是沈阳合同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合同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能证明曾用名的人与当事人是一致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需要***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的、***的、务实的***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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