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都嘉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离婚协议财产分割
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的共同居住者的居住权《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房屋作为一种生活资料,租赁期间房屋承租人死亡的,要考虑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离婚协议,即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未定租期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离婚协议律师,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如果关于租赁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农民工讨薪的法律程序1、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数额明确时:(1)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条。此时,农民工可以持欠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当法院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农民工认为拖欠工资数额明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工资及数额有异议时,由行政处理部门告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终结。2、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有异议时:此时双方关系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引发诉讼,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农民工讨薪小知识讨薪小知识: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更多专业法律咨询,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都嘉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继承纠纷,遗嘱见证,”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都嘉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明英 女士
手机: 18515599893
业务 QQ: 547200781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
电话: 010-84720796
传真: 010-84720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