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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人从此时具有履行***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人所应知,***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人给***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请找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合同***合同***【典型案例五】人民***(2016)法民申3233号裁判要旨:按照双方协议第十条“工程变更(一)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变更,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的约定,如果发生工程变更,二十三局应当依约向中环公司发出变更通知。因中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十三局发出过工程变更通知,业主成都铁路局亦认为没有增加工程内容,中环公司认为新增了工程量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3)对工程进行实质性变更,未履行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对于涉及到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的变更事项,尤其是工程的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时,应当遵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前往当地进行备案。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效力问题即是典型情形。“白合同”是经过招***程序而订立并且备案的合同,“黑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为满足各自利益而对“白合同”实质性条款作出变更的合同。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据此,如双方工程变更未经必要的程序审批,将使变更协议、变更文件被认定为“黑合同”,导致无法适用的不利后果。合同***合同***【典型案例二】山东省人民***(2014)鲁民一终字第550号裁判要旨:二审中经审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1、南侧第二道锚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侧第二道锚索完成数280m,3、东侧第三道(-9.40m)锚索完成数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西、北、南侧diyi道、东侧第1道、第二道锚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记载的工程范围名称并不重合……据此,二审认定两份工程量表中确认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的已完工程量应是两份工程量表记载的完成工程量之和。(3)变更责任划分不明责任划分是确定责任主体与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工程实践中,变更条款/协议或变更文件大多只能体现出处理方法和解决措施,而不涉及责任划分。这将导致变更文件仅能作为证明事件发生的证据,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只能通过争议解决途径确定。以下述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仅在变更文件中明确了工期延误及延误原因,未明确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导致双方争议,***终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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