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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东丽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东丽劳务派遣办理,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首先,东莞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其次,东丽劳务派遣外包,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为劳动者社会***并依法按时缴纳费用,东丽劳务派遣,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参与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将劳动者视为自己的职工,参与分配劳动者本该***支配的劳动收入,使参与分配的角色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自然减少。由于劳务派遣***的营利性目的决定了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受制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管理环节的需求,无法充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色。某些劳务派遣***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减少劳动者收人为经济基础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时应执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即将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其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发生争议***时,东莞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成为共同被告。因此,为了规避义务,而把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东莞劳务派遣公司的现象应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东丽劳务派遣公司-东丽劳务派遣-汇泽博远人力资源(查看)由汇泽博远(天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汇泽博远(天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实力不俗,信誉可靠,在天津天津市的劳务输出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汇泽博远带着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