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宅基地买卖案律师-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广州增城区咨询
广州宅基地房买卖无效,能否要求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张静律师解答:如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则可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如房屋还没有拆除,则可能有的法官按评估的宅基地房屋价值来赔偿,买卖无效处理咨询,有的按拆迁补偿标准赔偿,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广州增城区咨询,无法评估,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终认定按拆迁补偿标准金额的一半赔偿买家。书节选:认为,本案系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何买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陈卖家就买卖宅基地房屋所达成的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本案陈卖家已与拆迁补偿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合同效力咨询,且涉案房屋也已经被实际拆除,故陈卖家应将其收取的5000房款返还给何买家。陈卖家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核算房屋差价损失时按照实际安置补偿面积112.5134平方米计算,因此计算涉案房屋现市场总值为1170139.36元(112.5134平方米×10400元/平方米),陈卖家应向何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560069.68元[(1170139.36元-50000元)×50%],何买家起诉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恋爱期间,男方把宅基地房赠与给女方有效吗?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宅基地房不能赠与给外村人。书节选:本院认为: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案涉房屋坐落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案涉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原告并非案涉房屋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被告向原告赠与案涉房屋中的部分面积亦将导致案涉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因此,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房屋中部分面积形成的房屋赠与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的请求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依法驳回。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宅基地证被涂改过,以证为准还是以房管局的查册为准?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证登记载明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房管部门的查册表)不一致的,以不一定登记簿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权属人从父亲被手写改成了儿子,但房管局查册表权属人仍是父亲,终认为权属人以父亲为准。书节选:关于某大街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某大街房屋原权属人登记为冼父,虽然冼某4提交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显示已涂改为冼某4,但仅为“村镇业务校对章”,无法证实系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存根显示仍为冼父,并未变更为冼某4。因此,在冼某4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登记簿有错误的情况下,应以存根登记的权属人冼父为准认定房屋权属,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上使用人涂改为冼某4的行为,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应认定该房屋为冼某4的个人财产。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擅长宅基地买卖案律师-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广州增城区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擅长宅基地买卖案律师-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广州增城区咨询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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