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宅基地房买卖无效律师-广州天河区咨询
广州多年前就被查处违建但未拆除,要征收了能再拆违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5年前就被进行查处了,但一直未拆。后面房屋要征收了,镇再要求拆除违建,不支持。书节选: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广州天河区咨询,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职权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冯某未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于2015年6月在*****号东侧地块擅自建造涉案房屋,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冯某在被白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保证书后仍然继续建成一栋七层建筑,相关职权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有效制止建设。白云局虽然于2015年7月已对涉案房屋查处,责令被上诉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但在随后长达近五年的时间内益。而且,被上诉人表示其位于*****号的房屋亦被强制拆除,已无其他房屋居住,涉案房屋系其住宅。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家庭的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径行作出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将对被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亦不宜支持。撤销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地主能起诉腾房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父亲在他人(邻居)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后邻居提起民事物权保护纠纷,起诉原告腾房。原告转而提起行政,要求自然资源局撤销邻居名下的宅基地证,终认为原告与该证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起诉。认为,根据《行》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应当符合的法定要件之一。土地登记案件中,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组织或个人,原与该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李1、李2、李3认为被诉《房地产权证》证载的涉案房屋是其父李父生前所建设,其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经查,涉案房屋虽为李1、李2、李3的父亲李父生前所建,但根据谭某和李父于2003年6月2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李父已将在涉案土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水、电设施)归谭某所有,谭某一次性支付15000元给李父作补偿款。据此,李父自此起已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故在《和解协议》后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与作为李父继承人的李1、李2、李3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李1、李2、李3与被诉的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李1、李2、李3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合同效力咨询,因案件现已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分家析产纠纷中房屋没有产权证会处理吗?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不会,有的法官也会处理使用权。如下面这两个案件,案件一法官就不处理,案件二法官就可对使用权进行处理。这就是所谓的风险。书节选:案件一:关于686号商铺问题。黄某请求曾某1、曾某2交付该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该商铺为合法建设的房屋。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见,该商铺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亦无合法报建手续或办理确权手续。为此,合同无效处理咨询,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在此之前,黄某请求该商铺的所有权、收益权,不予调处。案件二:关于22号宅基地房屋的权属状况,经查,生效的民事确认22号宅基地房屋为黎大儿、黎二儿、黎三儿、黎四儿、黎大儿、黎二儿、黎七儿、徐某及父母黎父、周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另,该房屋于2000年3月14日报建获批,于×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建成,但未重新获颁宅基地使用证。由于22号宅基地房屋的建造没有另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在管理部门对此作出处理前,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讼争房屋的使用权暂作处理。因此,黎大儿要求分割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宅基地房买卖无效律师-广州天河区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法律服务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