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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去世的时候未拿出赠与书就表示放弃接受赠与吗?律师解答:并不表示放弃接受赠与。受赠人没有义务必须公开赠与书,但其只要以行为表示接受了赠予,就视为赠予完成。书节选:后,伍某1认为伍某5未及时出示赠与书视为放弃接受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伍某5虽未在其余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时出具赠与书,但伍某5已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且***并未规定接受赠与须在赠与双方之外公示,伍某5也如前述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故伍某1主张伍某5放弃接受赠与无证据证实,应认为伍某5已接受了赠与。且本案为继承***,涉案赠与书在形式上并非遗嘱,但应认定为被继承人伍某7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效遗嘱情形咨询,对其处分财产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人去世了还能进行笔迹鉴定吗?律师解答:已去世的老人笔迹是可以鉴定的,找原在别的地方(需机构,如公证处、民政局、房管局)留有的样本进行比对,一般需提供好几个样本。不过去世再鉴定是比较麻烦的,有可能时间间隔太久,人的书写习惯已改变而无法鉴定出来,如果鉴定结果是“无法确认”,那就是无法鉴定了。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我国《民事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房产继承如何计算继承份额?张静律师解答:计算起来比较复杂,要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各一半,广州萝岗区咨询,然后再考虑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建议还是找的律师帮忙计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就算出婆婆名下的宅基地房,儿媳继承三十六分之四,两个孙子各继承三十六分之七。书节选:关于遗产的分配,钟母于1987年,潘父于2014年,二人时并未立下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遗产进行分配。二人时间不同,故本案遗产发生两次继承,另由于潘二儿2008年,早于潘父的时间,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潘二儿应继承潘父的份额由其子女即潘孙1、潘孙2代位继承。具体分配如下:钟母时,涉案遗产***行夫妻财产分割,及潘父占有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由潘父、潘大女、潘二儿平均分配,即潘父占涉案遗产的六分之四,潘二儿占六分之一,潘大女占六分之一;潘二儿所占的六分之一在其前应属于潘二儿和陈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口头遗嘱效力***咨询,在潘二儿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原则,应由陈儿媳占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一,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一;潘父去世后,其所占的六分之四应由潘大女与潘二儿平均继承分配,因潘二儿已经,故潘二儿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潘孙1与潘孙2代为继承,即潘大女占六分之二,潘孙1占六分之一,潘孙2占六分之一,综上,终对于涉案遗产,潘大女占二分之一,陈儿媳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七,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七。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需提交材料咨询,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萝岗区咨询-分家析产***官司律师-需提交材料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力求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广州合拓——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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