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房所需***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一手楼买卖合同律师
广州申请大确权的,应提供哪些材料?张静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广州越秀区咨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退房款,还需要起诉解除合同吗?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双方已经谈妥解除合同,并已开始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解除,请求不用再写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为合同已经解除,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书节选:认为:梅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贸中心合约书》合法有效。之后1999年5月31日,华某公司将已收取的购房款中的20000元返还给梅某,并承诺返还余下款项。因此,梅某与华某公司之间实际上已经解除《商贸中心合约书》。且华某公司也确认尚欠梅某余款64000元未付,因此,梅某与华某公司之间基于合同已经解除所产生的是华某公司返还购房款余款64000元的******关系。同时,在梅某与华某公司的《收据》中注明返还金额按票结算为准,即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候并无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的负担。综上,在梅某与华某公司已经解除《商贸中心合约书》的情况下,不存在梅某又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赖某的基础。故梅某与赖某之间应是***转移,而不是《商贸中心合约书》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故赖某要求解除梅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贸中心合约书》并依据《商贸中心合约书》要求华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开发商售房所需***咨询,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更名费能退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书节选:认为,本案中,解除认购书咨询,郑某向华某公司***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开发商违约能退房吗,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应予以返还。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开发商售房所需***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一手楼买卖合同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开发商售房所需***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一手楼买卖合同律师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静律师 女士
手机: 18078803465
业务 QQ: 1946897801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电话: 020-87561363
传真: 020-8756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