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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分得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张静律师解答:好是协商解决。如房屋登记在部分人名下,则可以在扣除其***的必要费用后,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补偿房款给其他产权人。在安置房套数多的情况下,可以各占一套居住或使用。如部分成员霸占全部房屋不肯协商,其他成员可起诉***房屋使用费。后一招保底的,如果该安置房可买卖,也可以起诉拍卖超出居住范围的安置房,各产权人直接分售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并对于6套安置房如果分割进行了说明。书节选:关于蔡1、蔡2、蔡3如何实现其享有的权利问题。由于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记于蔡4、蔡5名下,且房屋具有不可等份分割性,故对此蔡1、蔡2、蔡3、蔡父、蔡4、蔡5可进行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由蔡1、蔡2、蔡3先分担该四套房屋除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由蔡4、蔡5支出的款项及费用后,再由蔡4、蔡5***蔡1、蔡2、蔡3应得份额所对应的款项;同理,如蔡父、蔡7、蔡6亦要求分割张母本案所争议的遗产,亦可采取该方式。对于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亦根据上述原则处理,由各继承人协议先出资办理产权登记,然后再做分割,或其他更易的方式分割。涉案的***系因遗产的分割而引起的,各当事人之间均有血缘关系,因此希望各当事都能心平气和地处理张母的遗产。但如若各方当事人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涉案六套房屋的析产问题,则可另行通过的方式予以解决。广州人去世了还能进行笔迹鉴定吗?律师解答:已去世的老人笔迹是可以鉴定的,找原在别的地方(需机构,如公证处、民政局、房管局)留有的样本进行比对,一般需提供好几个样本。不过去世再鉴定是比较麻烦的,有可能时间间隔太久,人的书写习惯已改变而无法鉴定出来,如果鉴定结果是“无法确认”,城市子女继承宅基地咨询,那就是无法鉴定了。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广州越秀区咨询,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我国《民事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农村宅基地房分割咨询,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关于事实收养有哪些***规定?张静律师解答:《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被收养人应为未成年人,且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发生于《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关系,《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第6条款规定:“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公证机构仍按《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另,《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从上述的***和规章可见,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收养关系,在《收养法》实施后应补办相关的手续,对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以是否存在收养双方以父女的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的客观事实为标准。广州越秀区咨询-农村宅基地房分割咨询-广州合拓(推荐商家)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州越秀区咨询-农村宅基地房分割咨询-广州合拓(推荐商家)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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