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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现在还能要求街道办分配宅基地吗?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现在没有宅基地可供分配了,买卖合同无效处理咨询,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民要求街道办分配宅基地就被驳回了。书节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长某街道办不予支持高某有关分配宅基地房屋的行政处理申请是否正确。《村民会***法》第二十四条款第(六)项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合同无效处理咨询,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根据前述规定,宅基地的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自治事项,须经农村集体经济***依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且不得违反******、***政策及公序良俗。由于宅基地的稀缺性与村民的自然繁衍、成长之间存在的客观矛盾,宅基地的分配不可能如股份分红一般平均分配到每一个集体经济***济***进行改正;但同时亦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的自治权,对于符合相应******及政策的分配方案,予以支持。本案中,实施完毕,目前亦不具有新村房屋分配的现实基础。因此,高某所提要求实际分得宅基地房屋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两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一个人能起诉买卖合同无效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合同无效,但不能要求房款返还给一个人,必须两人达成一致法z院才会判z决返还购房款。判z决书节选:本院认为,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土地属于兴某经济社的集体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成员享有,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了***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骆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骆某提出的要求兴某经济社返还购房款及***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是骆某与罗某在同居期间为共同利益出资购买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骆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的处理以及购房款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先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骆某单方提出要求兴某经济社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拆旧建新或有加建的宅基地房屋***还处理吗?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很多法官直接以违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了,连合同是否无效也不。但也有部分法官仍会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租客租了经济社的房屋,并将原来的危房拆除建新房。后经济社起诉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就返还宅基地,且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新建的房屋也一并返还,但并不确认新建房屋的权属。书节选: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棠某七社交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将租赁房屋拆除并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即原租赁标的物已经灭关于李某提出本案***不应由人民直接处理的问题。根据本院前述认定,本案审理的是棠某七社与李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土地及房屋返还问题,并不涉及对新建房屋合法性及所有权的认定,且棠某七社已提供《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证实其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门牌地址变更并不导致其权属的丧失。因此,本案依法属于人民受案范围,李某认为本案应先由行政部门处理权属争议,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商品房买卖***,广州番禺区咨询,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打宅基地官司好的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打宅基地官司好的律师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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