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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加建的宅基地房买卖***,还处理吗?张静律师解答:很可能以违建为由不处理了,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还是可以处理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以有加建,违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认为,同村村民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还是应当审理,裁定撤诉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审理。书节选:认为,虽然涉案宅基地二层部分未经合法报建,相关行政部门可能会对此进行查处,该上盖建筑物合法性待定,但本案张某、叶某均是同村村民,双方之间就涉案房产的转让而产生的合同***,该合同***关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范围。对于未报建部分建筑物的性质及处理,属于***相关行政***的职权范围。一审以双方可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再向人民提起民事,据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叶某的反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审理。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补偿咨询,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张静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集体土地应返还,个人交的款项也应返还给个人。如上面已经建有上盖物的,宅基地房买卖判例咨询,则评估建房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判z决书节选:根据***规定,因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周某应当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交还官某经济合作社,故对周某主张将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流转使用权的收益归其所有的诉z讼请求,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不予支持。对官某经济合作社反诉主张周某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广州南沙区咨询,予以支持。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向官某经济合作社***了保定金1500万元,官某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且官某经济合作社同意予以返还,现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返还1500万元保定金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于周某要求东某经济联合社返还保定金15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与官某经济合作社均非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之主体,却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东某经济联合社***违约金1500万元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所得的安置房,子女有份吗?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起诉自己有份,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否则无份。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安置房写了父亲的名字。其中两个儿子不服,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安置房自己有份,起诉确认安置房自己有份。二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驳回其请求。书节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是***了三套宅基地房才安置补偿的XX号房屋,梁父、梁某2、梁某3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宅基地证显示,该三套宅基地房在198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均登记在梁父名下,而且XX号房屋的房地产证亦载明该房屋的权属人为梁父,权属来源为1999年新建。根据《民事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审查双方在一不符合客观现实。而且,即使梁父使用了梁某4、梁某5应分得的***补偿款建造XX号房屋,但物权与***并不能等同,梁某4、梁某5可另案向梁父主张返还。因此,梁某4、梁某5主张XX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南沙区咨询-宅基地房买卖判例咨询-广州合拓(推荐商家)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诸多的热忱和热情,广州合拓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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