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效力***咨询-广州合拓律师-广州增城区咨询
广州如何区分案件是析产***还是继承***?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分割就属于析产***。如果是夫妻二人修建的,房产继承******咨询,夫妻已经去世,子女要求分割房屋,就属于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主张案件应属于析产***,但是审理后认定房子修建时,儿子尚未成年,没有经济能力出资修房,终认定案件属于解除***。书节选:认为,关于本案***的性质,潘大女主张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应为潘大女、钟母、潘父的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建成时间为1982年,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钟母,潘大女在当时尚未成年,故对于潘大女的该主张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建成时应为钟母和潘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钟母和潘父均已经去世,故本案应为继承***。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宅基地合建情况下,***安置房和补偿款归谁所有?张静律师解答:归卖家所有,但卖家必须补充买家的损失,补充损失时需考虑到卖家***所获得的经济权益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将宅基地卖给买家后,买家建了一栋宅基地房,后该房被***。***人与卖家签了安置补充协议,但因卖家和买家之间有争议,故一直不将安置房和补偿款给到买家,需等争议解决了才给付。卖家起诉应安置补偿协议的权益归其所有,获得了支持。书节选:关于姚卖家主张确认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权益(包括***补偿和回迁安置房补偿)归其所有的问题。本案的实质是姚卖家与曾买家关于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权利归属的争议***。已发生***效力的12465号案的民事书已认定姚卖家和曾买家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4月17日被拆除,事实上已不能返还;且已发生***效力的391号案的民事判书决亦认定姚卖家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姚卖家有权获得其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项下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至于姚卖家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终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范围,则应由其另循合法途径与石东八社、石东九社解决。:确认姚卖家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穗天潭协X号的《天河区员村街石东第八、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归姚卖家所有。广州怀疑他人材签名过户父母的宅基地怎么办?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要求撤销他人名下宅基地证。起诉后凭受理材料,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当年过户提交的材料,口头遗嘱效力***咨询,申请笔迹鉴定,如鉴定是产权人签名,则可能撤销宅基地证。随后再起诉民事案件,处理继承***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增城区咨询,怀疑兄弟过户了父母的宅基地,笔迹鉴定出来是其爸爸亲笔签名的,这样也避免了兄弟之间的嫌隙。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年代久远的宅基地过户材料已经没有保管了,导致无法鉴定,只有年代近的可能会有保管,所以此类案件一定要尽快起诉。书节选: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其次,本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是出于家庭成员间的分家析产。原告与两第三人同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原告与第三人覃敏某为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杜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析产给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且将该宅基地使用人更改为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并由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会出具证明。之后,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经过审查,被告将变更登记的材料附在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档案中,以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申请。该院委托广东华生鉴定中心对《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中“覃某”字样及红色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签署和摁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覃某”字样是原告所写,该红色指印为原告所捺。原告虽然对两份《鉴定意见书》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其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继父母z子女继承咨询,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变更登记的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口头遗嘱效力***咨询-广州合拓律师-广州增城区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拥有很好的服务与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业内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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