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咨询-广州合拓律师-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
广州离婚协议约定不按时付抚养费***巨额违约金有效吗?张静律师解答:有效,但法z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按时付费用的赔偿违约金20万,终法z院认为违约金太高,降至2万。判z决书节选: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审确定李某1***违约金2万元是否正确,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20万元,李某1未按约定及时***孩子的教育、培训等费用,存在违约行为,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但离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李某1一审时也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金过高的辩解,婚前买房分割咨询,原审根据陈某未举证证明其因违约导致损失等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李某1***违约金2万元,系原审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处于合理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离婚时意外伤害***能分割吗?张静律师解答:意外伤害***中的伤残***金、***金、住院护理津贴***金等不能分,误工津贴***金能分。意外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中,***公司的基本给付责任,其派生责任还包括给付、误工给付,***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例如平安个人意外伤害***(B款)条款中约定的身故***金、伤残***金、***金、误工津贴***金和住院护理津贴***金等。其中身故***金、伤残***金、***金、住院护理津贴***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根据《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越秀区咨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等费用均为其个人财产。理由在于,一是该费用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是对受害人和抚慰的专门费用,其赔偿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二是该费用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夫妻另一方也未对该费用的取得尽到协力义务。根据该规定,上述意外伤害***中的伤残***金、***金、住院护理津贴***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误工津贴***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变更抚养权咨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夫妻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判z决书节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归属。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越秀区咨询-广州合拓律师-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实力不俗,信誉可靠,在广东广州的***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广州合拓带着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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