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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后协议约定个人房产归对方所有的,离婚时可以反悔吗?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外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终导致两人感情破z裂。张小姐起诉至法z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z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净身出户协议效力咨询,***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律师讲法:《婚姻法》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z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z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买房时向父母借z款,过后单方写借条约定***可以吗?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仅由写借条一方对***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无需承担***,只需承担借z款。判z决书节选:但与此同时,李母并无证据证明款项出借时已与高男、吕女对***作出约定,高男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的《******确认协议》只能认定为是高男事后对借z款***的追认。该追认行为是在没有征得吕意下所为,因此其效力只能及于高男本人,而不能及于吕女。吕女仅须对借z款本金60万元与高男共同向李母履行还款义务。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如何举证咨询,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离婚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能分割吗?律师解答:不能分割,花都区咨询,如确属夫妻,应先提起物权***,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再另行起诉分割该房产。相关案例: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已经六年。结婚前,由男方***首付并以女方名义贷z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房产,该房屋属于双方有婚意的婚前购房。此外,李先生的父母也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则登记在了李先生父亲的名下。庭审开始后,法官照例询问离婚房产的情况,被告则一股脑地将上述两套房产均提出来并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李先生父母名下的房产,夫妻共同***咨询,被告认为购房时是由李先生出资,之只是借用了其父母的名字,属于借名买房,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被告的要求当然得不到法z院支持,原因在于:1、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父母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首先推定该房屋为李先生父所有;2、虽然被告认为购房款来源于原、被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3、由于离婚案件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在本案中将李先生的父母作为第三人而直接审查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被告来说,如果其坚持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另案起诉李先生的父母,由法z院确定并变更房屋所有权到双方名下后才能再行分割。终,法官宣布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同时告知被告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花都区咨询-如何举证咨询-广州合拓(推荐商家)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从事“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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