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萝岗区咨询-离婚诉z讼律师(查看)
广州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共有,未过户离婚能反悔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赠与在未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赠与方可以撤销房产份额的赠与。判z决书节选: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抚养费如何给咨询,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复婚后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6年前,张女士因郭先生有毅然提出离婚,郭先生同意房屋归张女士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z政局签字盖章。离婚后张女士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产将该***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两人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郭先生故伎重演。张女士再次提出要求离婚。此时的郭先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房子郭先生有份吗?律师解答: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婚后买房分割咨询,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女士与郭先生的次离婚协议,房子归张女士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具有***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合法变更为张女士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张女士与郭先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女士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广州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怎样签才有效?张静律师解答:首先,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离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z好亦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若其内容暗含以离婚为目的或前提,则若涉讼,萝岗区咨询,该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其次,该协议系对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重新作出的份额分配(即从“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从“共同共有”变成“个人所有”)。再次,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后,为更好地理解上面两点,这里***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这两条规定之间看似有矛盾,同样是约定个人财产变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作出书面约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条的规定,要去变更产权登记,否则可撤销赠与。我们再仔细阅读下这两个条文。第十九条说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条说的是,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两法条联系起来看,应理解为第六条系对第十九条的加强与补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在书面约定归属后,立即生效,无需变更登记;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虽有书面约定归属,但这仍属于赠与,故仍然需要实际变更产权才能生效。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萝岗区咨询-离婚诉z讼律师(查看)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变更抚养权条件咨询-萝岗区咨询-离婚诉z讼律师(查看)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静律师 女士
手机: 18078803465
业务 QQ: 1946897801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电话: 020-87561363
传真: 020-8756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