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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买房写两人名字,一方没出钱分手时有份吗?律师讲法:恋爱期间购房并登记为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一方,不应认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案情简介:2007年,何某购房,并与恋人顾某登记为共有人。后二人分手。2012年,何某以其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款为由,诉请确认该房屋归其全部所有。法z院认为:①何某出于对顾某的感情和信任,亦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何某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各半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顾某购房、还贷均未出资,且其未与何某结婚,顾某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应从由何某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状态变更为何某全部所有。②顾某主张其享有房屋份额系何某无偿赠与,但未提供赠与合同证实其主张,且何某本身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购房时还要向***贷z款21万元***房款,何某将当时价值30万余元房产一半,无偿赠与顾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观现实。③何某在2011年想卖掉房屋,找顾某协商时,顾某不同意签名,何某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何某2012年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两年诉z讼时效。判z决诉争房屋权属全部归何某所有。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另一方增值部分补偿如何计算?《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0条第二款规定的产权登记方给予配偶的补偿,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计算?律师解答: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首付并办z理贷z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无论房屋产权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产权均应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实际上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了购房方的婚前个人***。由于这种偿还房贷的行为随着房屋的升值具有了一种***的属性,为了弥补未得房方面临的离婚后房价提升,将共同偿还贷z款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予以分割更能实现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在司z法实践中,法官会查明房屋购买时的价款、首付款数额、按揭贷z款本息数额、夫妻共同偿还本息数额及其占房屋全部价款和贷z款本息的比例。先用共同还贷本息数额除以房屋购买时的价格和贷z款本息总额,计算同还贷部分占房屋购买时总款项的比例。然后再用双方认可或者司z法评估的房屋在离婚诉z讼时的现价值。并用现价值乘以上述比例除以2,就是未得房方所能得到的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补偿。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广州番禺区咨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咨询,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签订协议约定好是假离婚有效吗?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为了各种原因(如买房,规避***等)需要假离婚,为防范“假离婚”的风险,在达成假离婚无效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效力,对离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从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来看,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因而,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取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从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来看,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对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论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事人通谋向婚姻登记***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夫妻共同***咨询,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加盟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离婚继承***、***补偿***等各类民事经济类案件,为您争取z大权益,欢迎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离婚律师事务所-夫妻共同***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实力不俗,信誉可靠,在广东广州的***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广州合拓带着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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