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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方被判重婚罪,小z三也犯重婚罪了吗?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根据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小z三是明知男方已婚,仍与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如不能证明,则不构成重婚罪。《刑z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z决书节选:重婚罪的认定问题。被告人曹女客观上虽与被告人张男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子一女,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曹女主观上明知被告人张男与其妻子张某确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曹女在确实不知道被告人张男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告人曹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净身出户协议效力咨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先后签了几份离婚协议哪份为准?律师解答: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一般在民z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z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广州海珠区咨询,在民z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z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z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z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z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z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z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复婚后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6年前,张女士因郭先生有毅然提出离婚,郭先生同意房屋归张女士一人,婚前买房分割咨询,并写下协议到民z政局签字盖章。离婚后张女士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产将该***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两人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郭先生故伎重演。张女士再次提出要求离婚。此时的郭先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法z院怎么判抚养权咨询,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房子郭先生有份吗?律师解答: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女士与郭先生的次离婚协议,房子归张女士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具有***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合法变更为张女士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张女士与郭先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女士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广州海珠区咨询-广州合拓律师-净身出户协议效力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州海珠区咨询-广州合拓律师-净身出户协议效力咨询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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