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广州合拓-增城区租赁合同***律师
广州房屋漏水起诉赔偿,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张静律师解答: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负责举证。业主如无证据证明漏水原因,也可申请法z院鉴定,如鉴定出来是谁就由谁赔偿,如鉴定不出来,则可能驳回原告诉求。判z决书节选: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本案系崔某提起诉z讼而引发,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厂房租赁合同***,崔某应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鉴定的问题。法z院为查明漏水事故原因,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因受制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以及现场等原因,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故此,崔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法z院不予支持其诉z讼请求。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代理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因疫情导致商户亏损,搬走后能起诉退保证金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虽然疫情使商户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解除。若租客擅自搬走,构成违约。疫情期间的租金法z院会酌情减免一半,广东省于2020年2月10日陆续复工,故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可减免一半。但保证金不能退了。判z决书节选:关于保证金问题。《合同法》第六十条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第四条款“乙方须在当月的5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拖欠,逾期缴纳,租赁合同***律师咨询***,经甲方通知后,超过当月10日仍未交付当月租金,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以及第十条“乙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的约定,陈租客擅自搬离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增城区租赁合同***律师,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不应退还,故陈租客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能否以发律师函的时间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张静律师解答:如律师费的内容是明确告知对方要解除合同,则可以以发律师函的时间认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如未明确告知,则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z人拖欠租金,出租z人发律师函,告知如1个月内不***租金,则有权终止合同。该函内容只是催缴,并未明确告知解除合同,终法z院认定起诉之日为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判z决书节选:关于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根据鹰某公司与林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林某应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租金,但林某在收到鹰某公司2018年3月5日发出的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关系、交还场地及缴清费用等内容的《律师函》后,仅***了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至今仍拖欠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租金。由于租赁合同约定涉案场地所经营的证照等由林某自行办理,故林某主张由于鹰某公司未协助林某办理工商执照等手续才不缴纳租金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不予采信。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z人无正当理由未***或者迟延***租金的,出租z人可以要求承租z人在合理期限内***。承租z人逾期不***的,出租z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租赁合同约定林某“逾期一个月***租金,甲方(即鹰某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等内容,林某拖欠鹰某公司一年多租金,在鹰某公司催缴后仍未履行,故对于鹰某公司要求判z决解除租赁合同的诉z讼请求,符合***和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鉴于鹰某公司2018年3月5日发出律师函后在2018年4月13日提起本案诉z讼,故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为宜。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代理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广州合拓-增城区租赁合同***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等业务,公司拥有“合拓律师事务所”等品牌,专注于***服务等行业。,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的名声不错。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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