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律师-档口租赁争议律师-店铺租赁合同***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厂房租赁合同***,能索赔装修损失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一般认为对因没有***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从而起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的过错对半分,各50%。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评估了装修现值,然后判z决出租z人赔偿一半。判z决书节选:一审法z院认为:关于装修损失。根据广州市安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书》显示,涉案房屋装修现值损失为266588元。按照邱租客、杨某对涉案租赁合同无效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杨某应向邱租客赔偿装修损失133294元(266588元/2)。对于杨某称有争议部分现值就是杨某原本的装修而不是邱租客在此次进场后的装修,租赁合同***律师,且评估单价过高的意见,鉴于广州市安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已对杨某上述异议出具《函复》,且该复函内容科学合理,法z院予以采纳,且杨某称有异议部分的装修实际为杨某实施并非邱租客装修,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z院对杨某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二审法z院认为:关于邱租客主张的装修损失。如上所述,因案涉房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店铺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杨某作为案涉房屋转租z人、邱租客作为承租z人对案涉房屋属性及相应的权证均具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一审按照双方过错责任判令杨某赔偿一半装修损失并无不当。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因道路施工或修地铁,承租z人能要求减少租金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道路施工的确会影响路边商铺的经营。如下面这个案件,因道路施工承租z人要求每少5000租金,出租z人虽未书面同意但仍收了租金,后出租z人以承租z人擅自减少租金为由主张承租z人违约,法z院就不予支持。判z决书节选:关于高某、万某酒家是否应该向沙某厂***减少的租金130000元及因擅自减少租金及逾期缴交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63280元的问题。由沙某厂提交的租金缴纳明细表可见,自2016年9月起至今,高某每月向沙某厂***的租金为75000元,且从2017年10月起改由林某向沙某厂每月***租金75000元。故高某、林某已向沙某厂按照75000元/月的租金标准***租金已长达两年之久,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且道路施工的确给高某、林某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高某、万某酒家方要求减少租金5000元亦符合事实常理,为此,法z院认为沙某厂已默认了该租金每少5000元的口头约定行为,高某、林某已交齐租金,要求滞纳金也缺乏事实和***依据,故法z院对于沙某厂要求高某、万某酒家向沙某厂***减少的租金130000元及因擅自减少租金及逾期缴交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63280元的诉z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装修费能要求赔偿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出租z人明知租赁合同无效,仍同意并放任承租z人进行装修,故对装修损失有一定过错。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酌情判z决出租z人赔偿承租z人装修损失2万元。类似判z决书节选:关于聚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罗某的装修损失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地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的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而无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装修免租期,且聚某公司亦确认罗某事实上有对涉案商铺进行装修,聚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涉案租赁物的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同意并放任罗某对涉案商铺进行装修,故对造成罗某的装修损失,聚某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参考罗某提交的评估结论(装修价值为14万)所反映的涉案商铺装修情况,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聚某公司赔偿罗某装修损失20000元。聚某公司以罗某未就装修损失充分举证证明,且其无法利用罗某投入的装修为由,认为其无需向罗某赔偿装修损失,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请律师多少钱,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租赁合同***律师-档口租赁争议律师-店铺租赁合同***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力求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广州合拓——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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