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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已经拆除重建了,还能要求继承房屋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房屋已经灭失不能要求继承房屋了,如果有证据证明到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仅可要求赔偿损失。书节选:本案中戊xx号宅基地上原来属于曾某1和邓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已经被其儿子邓某1、邓某2分别出资拆除并重建房屋,现上述两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不是曾某1和邓某原来所建房屋,戊xx号宅基地上邓某2加盖的两层楼房也非曾某1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上述房屋不属于邓某的遗产,对曾某1要求对该戊xx号宅基地上现有的房屋50%所有权进行分割的诉求,不予支持。因戊xx号宅基地上原属于曾某1和邓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被邓某1、邓某2拆除所带来的损失,邓某1、邓某2应当给予曾某1补偿,该部分损失和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望双方当事人珍惜血缘亲情、维护家庭和睦、敬老爱幼、维护文明家庭道德风尚,遵守***,、兄弟之间互谅互让。如协商不成,可另行。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征收补偿协议签字了还能起诉无效吗?张静律师解答:基本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年后认为面积补少了,广州黄埔区咨询,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就以不符合无效的情况为由驳回请求。书节选: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涉案协议系陈某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珠江街征收办公室经协商后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签订。目前并无证据证明陈某在签约时曾就该协议提出过任何异议,且在陈某与案外人陈某玲、陈某敏的法定继承、分家析产***一案中,宅基地赠与合建***咨询,亦无证据证明陈某曾提出有关涉案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在此情况下,陈某于签约四年后的2019年11月14日向一审提起本案,请求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显然有违《合同法》第六十条有关“履约”及“诚实***”的规定。一审受理本案后,依法审查认定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依据不足,并判令驳回陈某该诉请,不服法z院评估结果咨询,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至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和珠江街征收办公室在与陈某签订涉案协议书前后是否存在程序的情形,并不属于民事中确认合同无效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评判。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继承***的长时效是多少年?张静律师解答:继承权***提起的期限为2年,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已过户至其他继承人名下,但其父亲去世已22年,终认为已过时效。书节选:认为,《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提起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8年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的,其提起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本案中,涉案房产为梁祖父与钟祖母于解放前修建,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梁祖父于1998年1月8日去世且未留下遗嘱,其关于涉案房产的份额于其后应作为遗产在顺位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但各继承人均未就该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现距离梁祖父去世已超过22年,根据上述***及解释的规定,梁五儿不得就梁祖父所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继承再提起,即其就该部分涉案房产份额的继承已丧失了胜诉权。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黄埔区咨询-宅基房***诉z讼律师-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合拓律师事务所”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广州合拓在***服务中赢得了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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