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卖子女名下房产咨询-增城区咨询-擅长二手房买卖案律师
广州丈夫代妻子签订认购书,增城区咨询,妻子不同意买房定金能退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买房属于重大民事行为,已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丈夫代妻子签订的认购书对妻子不产生***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定金退还。书节选:认为,本案需要处理的是悦某公司是否应向罗买家返还10万元定金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应支持罗买家要求退还定金10万元的请求。分析如下:至于定金处理问题。悦某公司及罗买家均确认认购方为罗买家、邓某二人,买家无法办理贷z款咨询,而按涉案认购书的约定,该认购书的继续履行需要认购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款,但基于上述分析,在罗买家与邓某不构成表见代理,且邓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购房的情况下,该认购书实际上无法得到继续履行,且悦某公司在庭审中向本院确认其司已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故涉案认购书实际上已经解除,且如前分析,悦某公司与罗买家对此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在此情况下,应支持了罗买家有关返还定金的诉请,驳回其有关***损失的诉请。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定金后即交房合理吗?张静律师解答:不合理。一般是在收齐全部房款之后才交房。如下面这个案件,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定金后7天内即交房,但是买家在合同签订当天就提出要解除合同,后故意不收房拖足时间,并起诉卖家逾期交房违约。终认定是买家违约。书节选: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罗买家主张谭卖家逾期交付房产构成违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及赔偿律师费、居间服务费损失是否成立;2.一审判令罗买家承担反诉费用是否恰当。罗买家与谭卖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谭卖家应在收取10万元定金7天内向罗买家交付房屋,即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10日。但根据谭卖家所提供的双方与中介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罗买家一方在合同签订当天已因担心交易风险而向中介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上诉要求谭卖家承担定金双倍返还责任并赔偿律师费、居间服务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罗买家提出的反诉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本院前述认定,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实际是因罗买家丧失履约意愿所致,一审亦已确定罗买家系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谭卖家有权选择以房屋成交价20%的标准(即530000元)要求罗买家承担违约责任,父母卖子女名下房产咨询,一审系在综合考量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况下减免了罗买家的责任,仅判令其在没收定金范围内承责,同时承担本诉及反诉费。故一审对于反诉费用的调处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余款X元过户当日交付,不迟于X日如何理解?张静律师解答:应当是过户当天交付的意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余款过户当天交付,不迟于4月1日。卖家认为迟是4月1日交付,买家认为应过户当天交付。终认定是过户当天交付。如是5月1日才过户则5月1日再交付。书节选: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余下款项820000元,于***过户交易当天结清;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前完成此交易。”香卖家认为根据前述约定,周买家应于2020年4月1日向其***剩余房款;周买家则认为其应于***过户交易当天才应***剩余房款。对此,未成年子女房产出售咨询,本院认为,结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上述约定的内容理应理解为周买家于涉案房屋办理过户当天向香卖家***剩余房款,而非于2020年4月1日***剩余房款,更为合理;上述约定中“不迟于2020年4月1日”是对双方的约束,即双方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及***剩余房款。广东合拓不动产律师团队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团队成员全部执业十年以上,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父母卖子女名下房产咨询-增城区咨询-擅长二手房买卖案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父母卖子女名下房产咨询-增城区咨询-擅长二手房买卖案律师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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