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图)-房屋产权***律师代理费-津南区房屋产权***
14.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16.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房屋产权***律师代理费,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本金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合同的。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及***数额,人院应当结合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取得权属登记买受人的权利并不当然优先保护毛某于2018年取得一套***安置房。当年10月,毛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安置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后,毛某因结欠王某的到期***未归还,遂约定以该套安置房来抵偿***,并且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办理到了***人王某的名下。王某在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后,以产权人身份起诉,房屋产权***合同有问题,要求已经付清房款并且实际入住的赵某迁让房屋,而赵某则另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后认为,津南区房屋产权***,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应当认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取得权属登记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但本案中毛某与王某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王某虽然取得了权属登记,但是王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给了赵,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明显,而王某陈述在签订合同时未到现场查看房屋的情况,并不了解已经有人入住,该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当推定王某对房屋已经有赵某购买,并且占有使用的事实为明知,因此王某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损害第三人赵某的利益。根据《典》第505条的规定,王某与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经***房款并且装修入住的赵某的合同权利应予优先保护。房屋产权***律师代理费-津南区房屋产权***-北京京坤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北京朝阳区,***服务的见证者,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北京京坤***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北京京坤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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