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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二手房产买卖违约律师多少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此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邯郸二手房产买卖,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由此可见,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依照***规定,还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制定房屋的保修条款。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二手房产买卖交易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维修的,出卖人的保修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2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其可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二手房产买卖违约找律师,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根据《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邯郸二手房产买卖-北京京坤-二手房产买卖违约找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北京京坤在***服务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北京京坤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北京京坤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