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威能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租赁合同是房东将租赁物交付租客使用、收益,租客***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租赁合同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但是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20年部分的租赁合同期限无效。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但是双方可续订合同,单方解除合同,重新约定租赁合同期限。此外,根据规定租赁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将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可提供合同书写、合同审核、合同***代理等多项服务,期待与您合作。动产一物多卖的处理一物多卖指的是所有权人就同一个物品先后和多人订立数份买卖合同。我们都知道,一个物品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人享有,一物多卖情况下,必然有人无法无得物品所有权。那么,在一物多卖情况下,到底谁可以x享有所有权呢?我国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东西交付后,受让人就取得了所有权。故而在一物多卖时,已经交付的,则取得所有权。若均没有交付且合同没有无效情形的,以合同先成立为准。因一物多卖而无法基于合同取得所有权的,可以要求一物多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可代书代审合同,提供案件代理、***咨询等服务,期待与您合作。2010年5月10日,李某到XX公司上班,做销售工作,2010年6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2年,至2012年5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期签为其3年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5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续签合同,2017年7月20日,李某称自己被po离职,解除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以下要求:1、***提成工资56530元;2、***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40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0元;4、补缴2010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社会***。李某提供了《工资条》证明其2017年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提供了《劳动合同》以证明其劳动关系。XX公司辩称:1、2015年6月10日单位曾提出同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拒绝续签合同,无奈之下,公司2015年6月25日向李某出具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李某在职时做的项目还没有结束,暂时无法计算提成工资;3、李某自动离职,XX公司不应***经济补偿金;4、2017年7月29日,和李某协商一致,XX公司已经***she保补偿12000元。因为劳动***,可能需要***高额的索赔,提前解除合同,这无疑给XX公司敲响了警钟,解除合同通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绝dui不能忽视人事问题,这也是现今多数企业存在的问题。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先来看kan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yi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李某和XX公司自述及审理得知:XX公司在李某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确实未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李某在职期间XX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费。2017年7月2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2017年7月29日李某与XX公司就补缴社会***费协商达成一致,XX公司向其***社会补偿金12000元。李某2016的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李某2015年度月工资3700元,2016年度月工资5200元,2017年5500元。2017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共有14个工作日。因而,XX公司应当向李某***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1140.23元(3700元×6月+5200元×12月+5500元×6月+5500元÷21.7×14天)。同时应按照为李某补缴she保。因李某未提供证明其可得到的提成数额,暂时威能得到支持,李某自动离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条件,XX公司不用***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通知-威能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解除合同由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除合同通知-威能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解除合同是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吴经理。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常年企业***顾问,企业律师,企业***顾问律师的厂家,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