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安装规范-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设置要求: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对于A型灯具可否兼用日常照明的问题,《技术标准》中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制,这个主要是考虑目前大多数企业生产的A型消防照明灯具产品光通量指标较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安装规范,兼用正常照明时灯具的功率较大,直接影响配电回路的带载量和末端压降。不过随着光源技术的飞速发展,龙岩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LED光源的光通量指标在逐年提高(目前有部分企业的光通量指标可以做到160lm/W),如果A型灯具的光通量和功率指标可以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A型灯具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技术标准》3.8备用照明设计“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请问:备用照明是否需要采用消防专用应急照明灯具?是否纳入集中控制型系统?对于像井道照明,是否也纳入集中控制型系统?回复意见:1、发生火灾仍需要有人工作或有人值守的区域,采用的备用照明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无需接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并在这类场所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根据是否设置消防控制室,选择集控或非集控系统)。2、井道照明不从设置在电井中的集中电源或分配电箱取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