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培育-三立联合-高企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二)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高企申报,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企补贴,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cai政部、**shuiwu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高企,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高企培育,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八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遍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十条开发区内,按**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一条本办法替代原由**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高企培育-三立联合-高企由西安三立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西安三立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陕西西安,商标转让的企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三立联合**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三立联合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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