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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约的认定一般而言,行为人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财物,以先履行部分义务作为诱饵或代价,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终骗取他人财物。当然,对这一事实及性质的终判定,还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趋向。如果行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财物,由于主观上突然产生变化,不继续履行合同,欲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部分实施了规避**的行为。后因迫于对方的追讨或警告,又继续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这就不能简单认定为合同罪,应视行为终结后再作出判定。因为,行为人的财物取得,正处在合同合法履行的过程中,其主观犯意的变化,从理论上而言,是一种事中故意。这种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为终结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事中对后面应该履行的部分,采取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隐匿等行为,这时就可根据行为终结的事实来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因为行为人履行部分,虽说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已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应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迫于对方的追讨,其主观意志又产生了变化,继续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就不能定罪。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合同**律师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请求人民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律师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借鸡生蛋”的认定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者故意舞弊,而是对“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笔者以为,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定,如不具有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的钱款,代号菊南开律师之星,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实践中的认识分歧。代号菊南开律师之星-承讼(推荐商家)由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提供。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员工**,力求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承讼——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