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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合同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物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罪表现为因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这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如:甲为达到承揽某一工程项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资质,不惜**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过程中,甲出现了事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本身过错所造成,应自己予以承担。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经发现错误,需要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错误,不但不给予协助纠正,相反,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错误方错误认识延续和程度加深。这种情况的产生,应视为是行为人积极作为方式所至,应认定其合同。罪标准是什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更高人民、更高人民备案。如不构成,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拆东墙补西墙”的认定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下称“拆骗”)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我以为,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天津继承律师,笔者以为,应对甲合同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甲每次实施合同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甲归还的部分不作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后归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天津继承律师-承讼(推荐商家)由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提供。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员工**,力求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承讼——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