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代理-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南通执行
执行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疑难执行案件,腾出房屋或土地,**执行,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2,南通执行,强制执行**文书指1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fa院执行人员按照**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为。3.强制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1务**和**迟延履行金。执行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1.查询、、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文书zhi定的财物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文书zhi定的行为8.强制加倍**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案件代理,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1)一审、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执行案件代理-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南通执行由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婚姻家庭,案件”就选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718号二楼西,多年来,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吕亚。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平和成律师事务所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