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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法[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司制的用人单位,董事会聘任的厂长、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者,在劳动**保护上与其它职工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并没有规定当董事和管理人员兼任时的处理方式,企业用工,且从董事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笔者认为不应认定董事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因为,从劳资关系角度看,董事更多的是作为劳动者的相对人,镇江企业用工,他们的管理行为实际上是作为**人应尽的经营义务。第二,从报酬角度看,董事的报酬多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而定,从公司收益中分配红利,其收入要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第三,从董事的身份看,董事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担任董事。如果将董事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则可能有背于劳动者的自然人属性。第四,从实践上看,许多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实际上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从属关系难以确定,很难说董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里的用工形式有三种,镇江企业用工外包,分别是劳动合同用、劳务bai派遣用工、非全日du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zhi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dao工形式。误区十:辞退员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信,即如果想要辞退某个员工,总会想办法找到某个合适的“理由”。这种自信源自企业相对于员工的强势地位,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强势地位的存在,这种自信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因为**为了保护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员工的权益,对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设置了一些条件,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比如,因员工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而发生争议需由仲裁或机构裁判时,企业应对其辞退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依据负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对其辞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进行、详细地举证说明。以证明辞退决定理由的“充分性”,在此“充分性”方面如稍嫌不足,则该辞退决定就会被裁判机构撤销,其后果是严重的,即劳动关系**,企业应赔偿员工自被辞退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正式**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实践中上述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值得注意的是,辞退争议中企业败诉率远远高于员工,镇江企业用工培训,这与企业的盲目自信不无关系,因此,企业在辞退员工时需慎而又慎,切忌盲目自信,无谓冒险。企业用工-镇江企业用工外包-中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商家)由中昊人力资源服务(镇江)有限公司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中昊人力资源服务(镇江)有限公司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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