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讼-天津**涉恶律师咨询
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分析:也许商务人员认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约定清晰明确,但法务人员需要提示是否存在其他理解,天津好的**律师收费标准,即各方就标的物的外延是否清晰界定。如双方合作某一款产品,该产品技术、数量、销售领域等能够清晰并防止今后因交易环境的改变,可能导致各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及范围作偏离各方已达成的共识,进而影响合作。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分析: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久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但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中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劳务分包的特征1、劳务分包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为前提要件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2、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因此劳务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辅料的合同。3、劳务分包的主体是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4、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关系,总承包人或**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设备材料供应商设备材料供应商是指提供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商、经销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例如,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指使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因此,工程质量管理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承讼-天津**涉恶律师咨询由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提供。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财产**,****”等业务,公司拥有“承讼”等品牌,专注于**服务等行业。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