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有名的**律师在线咨询-承讼(在线咨询)
当事人找律师事务所当菜市场,把律师当卖菜的档主,对我这样的“老司机”来说,早就见怪不怪了。**服务是服务业,除**提供的公共**服务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社会化**服务,律师获客、获案源纯属市场竞争,当事人找律师可以“货比三家”、“货比多家”。如此,当事人“砍”价是必然的,也是律师必须面对的。当然,当事人有时也很无奈。**服务市场鱼龙混杂,律师良莠不齐,难免有“价格欺诈”的现象,天津**罪律师收费,让当事人受骗上当。律师与当事人之前有堵墙,就是信息不对称。好律师在哪里,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的律师长得怎么样,怎么判断律师是否有真本事,…,这类问题因为信息不对称,对当事人而言永远无解。因此,当事人面对律师报价,都来句“太贵了”、“能便宜些吗”,至少在钱上少吃亏。夫妻一方在从事、等活动中所负**,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借钱从事等活动,不属于夫妻共同**,另一方不用参与还债。注意:除了这两条外,也有一些其他情况,一方所负**不属于夫妻共同**。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人与**人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这种事情很多,如,夫妻一方拿出借条,称是夫妻共同**,要求一起还债。如果是恶意第三人,虚构**,转移财产的,不会支持。微信是时下流行、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不只是满足了人们即时沟通的需求,而且语音功能、视频功能、多人群聊、**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们若没有紧急的情况已经很少使用电话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况下会选择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咨询的时候都会问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2015年高人民发布《关于使用的解释》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采信。《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若想被采信,同样应当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要点。天津有名的**律师在线咨询-承讼(在线咨询)由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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