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讼律师事务所(多图)-天津职务**罪律师哪家好
判定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总之,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终索赔的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索赔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索赔意识,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索赔机会,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就能够恰当维护自方利益,获取索赔。施工索赔的机会及形成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承包商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的潜在的索赔机会。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本文结合自己十多年来的招及结算工作经验,就施工索赔机会谈一些粗浅认识。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天津有名的**律师收费,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联单不直拉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承讼律师事务所(多图)-天津职务**罪律师哪家好由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提供。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有实力,信誉好,在天津天津市的**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促进承讼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姓名: 赵律师 女士
手机: 18526067356
业务 QQ: 457344206
公司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电话: 185-26067356
传真: 185-26067356